(2016)鲁1724执1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夫元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夫元,刘秋元,刘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30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夫元,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刘秋元,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刘柏华,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夫元、刘秋元、刘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4执1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继金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