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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7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丁驰、付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773-1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某,理事长。被执行人丁某,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付某,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2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某、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丁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的成套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丁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有成套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31.31㎡,产权证号2009****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腾科审 判 员  张胜贵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清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