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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会霞与石家庄军城皮革有限公司、王彦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军城皮革有限公司,梁会霞,王彦民,苏珍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军城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田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韩永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会霞,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审被告:王彦民,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审被告:苏珍霞,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石家庄军城皮革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字第3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石家庄军城皮革有限公司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涉案《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履行……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甲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梁会霞住所地,其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开泰街20号38栋3单元302号”,属于原审法院行政区划范围,该约定未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