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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万通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万通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万通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保2号申请人: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兵,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万通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本院在执行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万通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山东万通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78000元以内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山东万通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178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月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