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朝辉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丰瑞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辉,伊通满族自治县丰瑞粮食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杨朝辉,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丰瑞粮食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清杰,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朝辉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丰瑞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丰瑞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不存在���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23执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