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9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缪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缪雨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7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住所地全南县桃江路62号。被告:缪雨英,女,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被告缪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计8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学���人民陪审员 谭 洪 考人民陪审员 邓 华 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艳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