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东传、王军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传,王军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4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传,曾用名王传润,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关押,同年7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王军全,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传、王军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邦强、代检察员黄全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传、王军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东传在桂平市金田镇搭从广东回来的被告人王军全回江口镇平石村时,被告人王东传提出去盗窃并叫被告人王军全帮望风,被告人王军全同意后二人窜到桂平市江口镇六宝村下瑶屯实施盗窃。经分工,由被告人王军全负责望风,被告人王东传负责撬窗进入被害人赵某的房屋内盗窃财物,后被告人王东传从赵某屋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700元、香烟21条。作案后,被告人王东传分了几条香烟给被告人王军全。经鉴定,涉案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284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东传因吸毒被抓获后,于2016年5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王军全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东传、王军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书证,证人蒙某1、唐某、蒙某2、张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王东传、王军全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传、王军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传、王军全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军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传、王军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东传因吸毒被抓获,在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军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东传、王军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东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军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王东传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赵彩琼;责令被告人王东传、王军全退赔人民币二千八百四十元给被害人赵彩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家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