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武某与史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史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561号原告武某。委托代理人:滑向辉,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史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武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原告武某承担。审 判 长 殷瑞代理审判员 陈婷人民陪审员 王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