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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武某与史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史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561号原告武某。委托代理人:滑向辉,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史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武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原告武某承担。审 判 长  殷瑞代理审判员  陈婷人民陪审员  王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