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杜萍与黄纯勇、侯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萍,黄纯勇,侯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937号申请执行人:杜萍,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个体,现住喀什市。被执行人:黄纯勇,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侯莉华,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河北沧州市人,现住库尔勒市。申请人杜萍与黄纯勇、侯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337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373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侯莉华新MHH7**号车辆、新MOD3**号车辆相关手续;黄纯勇新M658**号车辆相关手续。冻结侯莉华在农行兵团支行存款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黄纯勇、侯莉华名下位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巴州大厦房产相关手续,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案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胡新安审判员 段凤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