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执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黎凤英与何伟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凤英,何伟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执字第2771号申请执行人:黎凤英,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何伟栋,男,1975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黎凤英与被执行人何伟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伟栋应向申请执行人黎凤英偿还借款本金563234.44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每月通过银行账户收取工作收入。经向番禺辖区的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大石支行、中国银行大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大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大石支行的银行账号,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73443元。该款经分配,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黎凤英130160.76元。经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登记记录。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有粤A×××××号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并锁定车辆档案,但该车无评估拍卖价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记录。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130160.76元并已冻结被执行人用于领取工作收入的银行账户,需待冻结期限届满定期进行扣划。除此之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番法执字第27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良审判员 陈垣健审判员 何俊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峻荣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稿纸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事由:
 执行裁定书
 
 
 执行局:
 
 
 
 
 附件:
 
 
 
 
 发送: 常规
 校对:
 
 
 份数
 
 
 6份
 
 
 
 
 标题: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4)穗番法执字第2771号申请执行人:黎凤英,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涌路103号富庭华园五街一座6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511125140。被执行人:何伟栋,男,1975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朝阳西路北区十二幢2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509147519。申请执行人黎凤英与被执行人何伟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伟栋应向申请执行人黎凤英偿还借款本金563234.44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每月通过银行账户收取工作收入。经向番禺辖区的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州农村商业银���大石支行、中国银行大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大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大石支行的银行账号,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73443元。该款经分配,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黎凤英130160.76元。经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登记记录。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有粤A×××××号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并锁定车辆档案,但该车无评估拍卖价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记录。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130160.76元并已冻结被执行人用于领取工作收入的银行账户,���待冻结期限届满定期进行扣划。除此之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番法执字第27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国良审判员陈垣健审判员何俊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苏峻荣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2014)穗番法执字第2771-1号案由:申请执行人黎凤英与被执行人何伟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议时间:2015年12月30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王国良、审判员陈垣健、审判员何俊燊。记录人:书记员苏峻荣评议记录如下: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每月通过银行账户收取工作收入。经向番禺辖区的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大石支行、中国银行大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大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大石支行的银行账号,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73443元。该款经分配,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黎凤英130160.76元。经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登记记录。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有粤A×××××号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并锁定车辆档案,但该车无评估拍卖价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记录。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130160.76元并已冻结被执行人用于领取工作收入的银行账户,需待冻结期限届满定期进行扣划。除此之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番法执字第27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同意经办人的意见。王:同意经办人的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番法执字第27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合议庭成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案 号
 
 
 (2014)穗番法执字第2771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结案方式
 
 
 强制执行(终本)
 
 
 
 
 申请人:黎凤英
 
 
 被执行人: 何伟栋
 
 
 
 
 执行标的
 
 
 563234.44元
 
 
 收案时间: 2014年8月18日
 
 
 
 
 实际执行标的
 
 
 元
 
 
 结案时间:
 
 
 
 
 执行经过、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130160.76元并已冻结被执行人用于领取工作收入的银行账户,需待冻结期限届满定期进行扣划。除此之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拟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经办人意见
 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拟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经办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代管款(物)
 发放情况
 
 
 代管款(物)未发放情况
 
 
 尚未发放物品名称及数额:
 
 
 
 
 不能发放原因
 经办人:
 日期:
 
 
 
 
 何时办理延期发放手续:
 
 
 延期至何时
 
 
 执行受理费收取情况
 
 
 受理费是否已收取: 否
 
 
 
 
 没有收取受理费原因: 
 
 
 
 
 局、庭长批示
 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案,如有条件即恢复执行。
 审批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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