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淑华与湖北天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华,湖北天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5035号原告:朱淑华,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湖北天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公园路52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刘之英,董事长。原告朱淑华诉被告湖北天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朱淑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淑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0元减半收取11,480,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1,500元由原告朱淑华承担。审判员 魏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忠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