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武举与清丰县马村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690号王武举:你因诉清丰县马村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9行终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因责任田被抢种与同组村民发生争议,该争议土地系农村耕地,属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赋予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范围不包含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未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有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确权的职权。因此你要求清丰县马村乡人民政府履行确权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