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91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刘火妹与陈国斌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火妹,陈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火妹,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国斌,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赣0191执260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陈国斌的银行存款88612.38元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陈国斌已经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国斌的银行存款88612.3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