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伍元辉与倪天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元辉,倪天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2075号原告伍元辉,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多德,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倪天富,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伍元辉与被告倪天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伍元辉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伍元辉负担。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