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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尤震诉陈龙飞、陈荣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震,陈龙飞,陈荣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634号申请执行人尤震,男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陈龙飞,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陈荣跃,住浙江省乐清市。尤震诉陈龙飞、陈荣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确定被告陈龙飞于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被告尤震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4月25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2015年4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已经偿还原告尤震28500元的利息予以扣除)。被告陈荣跃同意在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陈龙飞、陈荣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尤震于2016年3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龙飞款项13732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