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云溢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533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云溢,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家住浙江省平阳县。2016年7月16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云溢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云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云溢编造虚假身份、家庭背景等事实,通过“缘来”网站骗得被害人刘某信任,并建立恋爱关系,后编造缺路费、手术费用等事由,骗取刘某人民币11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云溢家属代其退清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云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黄云溢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汇款凭证、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自愿退赔书、领条、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照片、扣押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云溢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云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隆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