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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魏春香与胡金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香,胡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652号原告魏春香,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胡金才,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香诉被告胡金才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春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春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春香负担。审判员  姜刘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彩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