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魏春香与胡金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香,胡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652号原告魏春香,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胡金才,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香诉被告胡金才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春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春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春香负担。审判员 姜刘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彩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