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民辖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德琴与王健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琴,王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辖终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琴,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男,住安徽省肥东县。上诉人赵德琴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2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赵德琴上诉称: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宣州区,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属于侵权类案件,但由于侵权行为实施地及结果地均不明确,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健住所地为安徽省肥东县,原审裁定该案移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赵德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澍审判员 魏华慧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