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支早京与张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某某,张小军,张春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4085号原告:支某某。法定代表人:刘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成,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军,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8日,住四川省中江县集凤镇群岭村6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711083150。被告:张春燕,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7日,住四川省中江县仓山镇宝塔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802078328。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053338(1-1)。负责人:唐勇,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某某与被告张小军、张春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小军、张春燕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某某撤回对被告张小军、张春燕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维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