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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熊帅与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帅,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1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熊帅,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被执行人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熊帅与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658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