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田延红申请执行邓春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艳,田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异18号异议人刘红艳,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执行人田延红,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延红与被执行人邓春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红艳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异议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刘红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院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红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