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与张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张宁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759号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地址广宗县邢清路南创业大道东,信用代码911305310604611756。主要负责人秦培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乾,男,系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磊,男,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张宁,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涛,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分公司)诉被告张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市政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世英人民陪审员 刘寿康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卫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