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鹿邑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与郭运河、赵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郭运河,赵子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民初2361号原告:鹿邑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65144984T;法定代表人:车德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运河,男,1963年1月1日,汉族。被告:赵子华,男,1963年9月15日,汉族。原告鹿邑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运河、赵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邑县华兴建材有限���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军、被告赵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运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鹿邑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商砼料款649055元,赔偿原告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10日的经济损失100603.4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015年8月,被告郭运河、赵子华在承建河南豪瑞斯木业有限公司第二期厂房扩建期间,使用原告商砼材料。2015年11月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商砼料款679055元,被告赵子华为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30000元,下欠商砼料款649055元,至今未还。被告赵子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二被告使用原告的商砼材料投入建造河南豪瑞斯木业有限公司第二期厂房扩建,因现在豪瑞斯木业有限公司一直未与其结算,因此二被告未能给付原告料款649055元,二被告愿意清偿料款649055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603.47元。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鹿邑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鹿邑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商砼料款649055元,赔偿经济损失100603.4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运河、赵子华给付原告鹿邑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商砼料欠款649055元、赔偿原告鹿邑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603.47元,合计749658.4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6.58元,减半收取5648.29元,由被告郭运河、赵子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