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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与李明芬、袁西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李明芬,袁西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569号申请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裴学苹,系该分理处主任。被申请人:李明芬,女,生于1975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袁西才,男,生于1967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与被申请人李明芬、袁西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西才在雨城区法院的执行款14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西才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议审 判 员  张秀荣人民陪审员  黄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晞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