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民再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洪长军与李昕、徐强霞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昕,徐强霞,洪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再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昕。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长军。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强霞,女。再审申请人李昕与被申请人洪长军、二审上诉人徐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李昕未���纳上诉费用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苏07民终1686号民事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送达后,李昕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已按时缴纳了上诉费,并提交了相关缴款凭证。经查,上诉人李昕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缴纳上诉费3300元,因此,本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1686号民事裁定,以李昕没有缴纳上诉费为由,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苏07民终168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恢复第二审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