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卫刚、李亮杰与李文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刚,李亮杰,李文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刚,文水县胡兰镇护栏村,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亮杰,农民。被执行人李文帅,农民。本院在执行陈卫刚、李亮杰与李文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陈卫刚、李亮杰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梁德明审判员 翟立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川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