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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民终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吴春娇与邹荣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春娇,邹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终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春娇,女,汉族,住江西省宜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荣,男,汉族,住江西省宜黄县。上诉人吴春娇因与被上诉人邹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黄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6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春娇于2016年10月12日收到法院要求7日内缴纳诉讼费的催缴通知书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春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