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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7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冯瑜,何洪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何洪利,冯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2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组织机构代码90301900-1。负责人:梅亮,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燕,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洪利,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冯瑜,女,1982年2月27号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何洪利、冯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洪利、冯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