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9民初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王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王建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6122号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桥社区硫磺二组移民新村13号,组织机构代码59673160-4。负责人张良,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建明,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被告王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恺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