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5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小会与罗丽萍、杨雄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会,罗丽萍,杨雄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1735号原告:王小会,女,汉族,1962年4月9日生,农民,住富源县。委托代理人:李锦权(王小会之子),男,汉族,1987年4月26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志方,云南达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丽萍,女,汉族,40余岁,农民,住富源县。被告:杨雄家,男,汉族,40余岁,农民,住富源县。原告王小会诉被告罗丽萍、杨雄家返还土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王小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会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免收。审判员 刘文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