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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何玉琴与广西银河商品交通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琴,广西银河商品交通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638号原告何玉琴,女,汉族,1984年11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明。被告广西银河商品交通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先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琴诉被告广西银河商品交通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琴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玉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何玉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春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