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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7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枯以格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枯以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37刑初7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枯以格,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彝族,村民,小学文化,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雷波县公安局于2016年7月20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0日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枯以格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云芳、谢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枯以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0日,枯某1(已判)在雷波县汶水镇新街杨某2家门口处,因2014年在西昌曾有经济纠纷与王某发生争执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枯以格和枯某1用枯某1随车携带的一把西瓜刀将王某的朋友冯某砍伤。经鉴定:冯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枯以格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供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枯以格在庭中辩称:参与打架是事实,但自己没有用西瓜刀砍被害人,只是用拳头和啤酒瓶打过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枯某1在雷波县汶水镇新街杨某2家门口处,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枯以格和枯某1用枯某1事先放在摩托车座垫下的一把西瓜刀将王某的朋友冯某砍伤后逃离现场。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枯以格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天宫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经雷波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鉴定:冯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受案告知书、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本案的受、立案情况;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个人基本情况、社会危害情况说明表,证实被告人枯以格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系初犯。3、雷波县公安局汶水派出所民警、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天宫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枯以格于2016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天宫派出所民警抓获,无投案自首情节。共同作案人枯某1于2015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人照片列表人员情况说明、被辨认人照片,证实2015年7月30日中午1点25分,我从汶水镇政府出来接到王某的电话,他说他和刘某到香樟坝去,在双电杆(小地名)被人拦到了,叫我过去,我坐就龙某的摩托车一起到了双电杆,看到王某在公路边蹲起,有几个彝族小伙子在王某旁边站起,当时刘某和杨某1也在场,过了五六分钟,突然一个上身没穿衣服,胸口纹了一个狼头的彝族小伙子从汶水方向骑了一辆摩托车冲到我身上,下车就问我挡在那里干啥子,还准备动手打我,被刘某和杨某1劝开,后对方准备打王某,我和刘某、杨某1、龙某在中间劝,劝开后刘某叫他们到街上去解决。大家一起到了汶水街上薛某家门口,我和龙某、朱某就坐在那里吹牛,王某和刘某在我们旁边1米左右的地方坐起。过了十分钟,对方来那些人就开始打王某,把王某打倒在地上,我就跑去拉开王某,叫对方不要打了,对方有三个人就打我,把我打来退到一根电杆的地方,对方有五六个拿啤酒瓶朝我的头部打来,同时,枯某1拿了一把西瓜刀砍我的背上,我一直用手挡头部并往后退,在退的过程中,那个胸口纹有狼头的人又拿枯某1的那把刀来砍我,我当时晕了,砍在哪里我不知道,我退到卷帘门那里时对方就没有打我了,我全身是血,对方就往他们停摩托车的地方跑,这时王某就打电话报警了,在场的都叫我上医院,我当时摸了一下头,头上全是血。打我的有三个,一个是枯某1,另外一个是胸口纹身的,上身没穿衣服,还有一个个子有点高,有点胖,穿的短袖衬衣,他们三个都用西瓜刀砍了我,其他的都是用的啤酒瓶打的我,但是长相和穿着我就记不到了。具体打到我身体的什么部位我也不清楚。我的头部被打出血、面部、门牙被打掉一颗,还有一颗牙被打断了,另外有一颗被打松了,脖子上有一条口,肩上有一条口,左手被砍两条口,背上有点皮伤。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用西瓜刀砍伤被害人时胸口纹有狼头纹身的人是枯以格,个子有点高,身体比较壮,有点胖的是枯某2;5、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人照片列表人员情况说明、被辨认人照片,证实2015年7月30日中午一点左右,我和刘某骑摩托到汶水街上往香樟坝那边去的猪儿市场时,遇到枯某1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小伙子,枯某1就喊我们停车,刘某没有听到就继续往前开,枯某1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小伙子朝我们追来,把我们超了并把我们拦下来,枯某1叫我下车,我下车后枯某1就问我在西昌的事情怎么说,刘某就说有什么事好好说,他们说不关他的事。这时枯某2也到了,枯某1走到我面前就用右手打了我左面部一拳,我就转身坐在石头上。之后,我就打电话给冯某说我在双电杆被打了,问他能不能来,冯某到后,对方又来了一个上身没穿衣服、胸口纹了个狼头纹身彝族小伙子骑起摩托车冲向冯某,冯某就转身问啥子,对方就把冯某围着,问冯某要咋子,正好香樟坝的杨某1路过,刘某和杨某1就把他们劝开了,然后他们就说到街上去说,我就搭刘某的车下街上来了,冯某就骑起摩托车跟在我们后面。到了街上,我和刘某、冯某就坐在薛某家门口,我还在给我姐姐打电话说我在这边被人打了,我姐姐就叫我报案,我还在打电话时枯某1就走过来对我说:“在街上来了,怎么说?”我就说怎么说嘛,枯某1就开始动手打我,我也还手打他,我和枯某1互相殴打的时候,和枯某1一起的那帮人就冲上来打我,当时冯某也帮我打对方。于是,那些人也开始打冯某,我在和枯某1打架时,对方三个人一起来打我,在打的过程中枯某1不知道跑那里去了,后来我被对方打爬在地上时看见枯某1从他的摩托车坐垫下面拿出一把西瓜刀就往冯某身上砍,先砍了冯某背上两刀,然后另一个姓枯的从杨某2家墙角下捡了一根木棒,有没有用来打人我就没看见,接着我又看见枯某1用西瓜刀砍了冯某肩膀一刀,当时我还在和对方的打架,后来看见的时候,枯某1拿的刀就没在他手里了,刀已经拿给有纹身的那个人了,冯某还在和对方殴打,有纹身的那个人就用西瓜刀向冯某砍去,一刀砍在冯某的左手小臂上,还有一刀砍在冯某左手手腕背面,在场的人就把冯某往汶水卫生院拉,叫他去医院,对方的人又冲过来,枯某1在薛某家中小卖部拿了一个啤酒瓶准备打我,被劝的人拦住了,我当时就冲上去打枯某1,这时冯某又跑过来帮我一起打枯某1,在打的过程中枯某1用啤酒瓶打了冯某脑壳上一下,对方身上有纹有身的那个就拿起刀往冯某头上砍了一刀,枯某1又用啤酒瓶打了冯某头上一下,我也用拳脚打枯某1,枯某1用啤酒瓶向我扔过来,打在我肚子上,在场的人又一直在中间劝,看见冯某全身血的人就叫冯某赶快去医院,枯某2就走到我面前对我说:“你要打吗,来打我嘛”,枯某2就又用脚踢我,把我踢倒在地,枯某2就从纹身的那个手中把刀抢过来,拿起刀说哪个要打的就来嘛,也没有用刀砍谁。我看见冯某全身是血就报警了,我在打电话的时候,冯某跑在薛某家房子里面拿了一把铁铲准备打对方,没打着对方就被劝的人抢了,喊人把冯某拉到医院里去,我就骑刘某的摩托车把冯某送到汶水医院简单处理伤口后,冯某就被送到雷波县医院去了。冯某的头部、肩膀、背上、颈部、左手都受伤了伤情有点严重。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用西瓜刀砍伤冯某左手小臂和左手腕背面及头部的人是枯以格,也就是胸口纹有狼头的纹身的人。枯某2手里拿过西瓜刀,但没有看见枯某2用西瓜刀砍冯某,只用啤酒瓶打了冯某头上一下;6、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人照片列表人员情况说明、被辨认人照片,证实2015年7月30日中午一点钟左右,我骑摩托车拉起王某从汶水镇街上准备到香樟坝我丈母娘家去耍,刚到汶水街上香樟坝那边一点的猪儿市场时,遇到三个彝族骑摩托车在我后面追我叫我们停到,并在太平村和香樟坝村的边界时就把我们超了,超过后就把我们拦下来,对方其中一个与王某发生争执和抓扯,接着,对方就开始打电话,电话里说的是彝语,我听不懂,电话打完后五分钟左右就来了一个彝族小伙子。对方和王某吵了几句就一拳打在王某脸上,对方又打电话,过了五六分钟来了一辆摩托车拉了两个人,在中途最先拦住我们的那三个人中的一个骑摩托车在汶水方向又拉了一个人来,后来拉起来的那个人一下车就去打王某,当时香樟坝杨某1正路过,看见我们在发生争执就过来把他们劝开,随后就跟对方有啥子事你们到街上去说,之后全部就到汶水街上联通公司门口的街面时,我们就到薛某家那里买水喝,我们买起水后就坐在薛某家门口,王某在打电话,突然一群彝族就走向我们,其中一个人拍了王某脑壳上一下说:“现在在街上来了,怎么说嘛?”王某就站起来,对方就开始动手打王某,随后我看见王某被打了,我就去中间把那些彝族推开,跟对方说:“有啥子话好好说”,对方不听,还继续打,突然一个彝族拿起一把西瓜刀从杨某2家那个方向跑过来,就用刀砍冯某,当时还有其他几个人在拳脚打冯某,其中有两三个手里还拿有啤酒瓶子打冯某,后来在场的人就在中间劝,劝开时看见冯某全身都是血,这时刀就在另外一个人手上了,这个人拿起刀还说那个牛得很的还给我打嘛,随后王某就报警了,那些彝族听见说报警了骑摩托车就跑了,接着王某就骑我的摩托车将冯某送到汶水医院去了。当时围观的人太多,但我无法分清有哪些人在场,我看见照片能辨认出来。先是一群人冲过来用拳头打王某和冯某,同时王某和冯某也还手打对方,后来对方就用西瓜砍了冯某,还用啤酒瓶打王某和冯某。用西瓜刀砍冯某的有二个,一个当时是没穿上衣,胸口有纹身的彝族小伙子,另外一个彝族小伙子有点偏瘦,身高一米七左右。冯某当时颈部、手上、头部受伤,牙齿也被打掉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最先用刀砍冯某的是枯某1,枯以格也用刀砍了冯某,枯某2参与了打架,但没用刀砍冯某,只是打完时刀在他手里;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0日下午两点左右,当时我赶集在汶水镇街上李某2家斜对面遇到冯某和另外几个汶水的人在那里坐起吹牛,我刚坐下去两分钟,一帮彝族冲过来就开始打我们,我头上还被对方打了两拳头,冯某被对方拉到对方的人群里用一把西瓜刀砍,砍了后就骑起摩托车跑了,我就和郑某骑起摩托车去追,追到香樟坝村没有追到我们就回来了;8、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0日汶水街上打架的事是听枯某1的母亲说的。是因为以前枯某1和汶水街的几个汉族娃儿去外地打工时,枯某1家给枯某1打的钱被那几个汉族娃儿吃了100元的一次,70元的两次,枯某1找那几个汉族娃儿要钱而打的架;9、证人阿某的证言,证实我儿子枯某1昨天(2015年7月30日)在汶水街上与王家儿子打架的事是听汶水镇上的人说的,打架的起因就是枯某1问王家娃儿要钱的事。7月30日上午,枯某1打电话给我说他以前在外打工时我给他打的钱被几个汶水街上的汉族娃儿吃了,今天他去找他们要钱时,他们说等会儿拿给他,现在对方拿刀来杀他,并听见枯某1在电话里哭声,于是就挂了电话往汶水街上跑,刚跑到自己香樟坝的时候就碰见了枯某1,后来我去香樟坝的杨某1家喝酒,枯某1一个人抱起肚子往彭家村方向去了,没几分钟,公安机关的警车就开上来了;10、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枯以格使用的作案工具西瓜刀被扣押;11、雷波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雷公物鉴法医字[2015]65号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冯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该鉴定意见已通知双方当事人;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13、共同作案人枯某1的供述:2015年7月30日中午12点许,我从汶水街上骑摩托车回家,还搭了红花村的两个人,刚到猪儿市场那边时就看见王某和刘家娃儿骑摩托车往彭家村方向走,我就叫王某停一下,他没停,于是我就骑摩托车往彭家村方向追他们,在双电杆把他们追到,我就问王某:“我的钱咋个整”,我哥哥枯某2也到了问我咋回事,我就跟他说了王某在西昌的时候把我的三百多元吃了,还欺负我。之后,我和王某就吵起来,并发生了抓扯,王某就打电话喊了几个人来,他喊来的人到了后,王某就说到街上去说,他们骑车走前面,我和枯某2,枯以格骑车走的后面。到了汶水街后王某、龙某,还有些我不晓得名字的一起坐在联通公司对面的街上,我就走过去问王某咋个整,王某就站起来对我说:“你想在汶水街上来打我吗?”我话都没有说王某就一拳打在我脸上,和王某一起的人就冲过来用脚踢我,把我踢倒在地上,我就爬起来跑在联通公司门口,从我摩托车的座垫下面拿了一把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出来,右手提起西瓜刀就开始砍对方的人,其中一个肩上和背上被我砍了,总共砍了对方多少刀我也不清楚,还有对方的手也被我砍了的,我只用西瓜刀砍了对方的一个人,我在用西瓜刀砍对方的时候,被我砍伤的那个人就在旁边捡了一把铲锄向我打来,但被我哥枯某2抢了,枯某2在抢对方的铲锄之前从我手中把西瓜刀抢过去了,后来西瓜刀在哪里去了我也不知道,我们被劝开就骑起摩托跑了。我这边参与打架的有我、枯某2、枯以格,对方参与打架的人我不认识。我只知道我用刀砍了对方,没有看见其他人用刀砍了对方。我和王某在西昌有点矛盾,一年前,我和他在西昌打工时,王某把我家里打给我的钱吃了三百元,回来后我找了王某三次都没还我,还不理我。我砍了那个人小臂上一刀、肩膀上一刀,背上两刀。其他的就不知道是谁砍的了,我砍了后刀就被枯某2抢去了。枯某2左手膀有纹身,枯以格胸口上有纹身,砍了人后我们就跑到山上喝酒去了,晚上才回的家,我第二天一早就联系了成都的小车去成都了,在成都呆了一个多月才回家的;14、雷波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7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共同作案人枯某1因本案,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经济损失人民币13150.9元;15、被告人枯以格的检查笔录、照片,证实经民警对枯以格体表检查发现,枯以格右胸处有一“狼头”图形纹身,其左手臂内侧有一串相类似字母的纹身,左右手臂面分别有“五角星”图形纹身;16、雷波县公安局雷公(治)行罚决字[2014]59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枯以格曾在2014年10月18日在汶水镇街上菜市场一网吧滋事后,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调查时,打伤办案民警,雷波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1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17、被告人枯以格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人照片列表人员情况说明、被辨认人照片,证实我堂弟枯某1在2014年和汶水的汉族在西昌打工时因为经济上的事有了矛盾,枯某1在西昌时不敢惹汉族,直到回到汶水后遇到那个汉族才引起的打架,时间是2015年的6、7月份(具体时间忘了)。最开始是在雷波汶水双电杆(小地名),一个朋友在汶水街上遇见我告诉我枯某1在双电杆那里和几个汉族打架,于是我就骑摩托车搭上告诉我打架的那人来到双电杆,看到了枯某1、枯某2,还有几个汉族,我就问哪个打了枯某1,有人指了一下头发有点长的那个汉族,我就用脚踢了这个汉族娃儿屁股侧面两脚,这个娃儿就叫我们等到,又说喊我们到汶水街上去等到,我们就跟着他到来到汶水街上,到了街上后我直接就去看别人打台球,枯某1和几个汉族娃儿在那里摆谈,后来不知道怎么就打起来,我看到枯某1倒在地上,就冲到打架的人群里,直接朝对方一个娃儿腰上踢了一脚,朝额头上打了一拳,这个娃儿就转身在小卖部那里拖了一根铁铲,于是我就在小卖部门口捡了一个空的小雪花啤酒瓶子,朝这个拿铁铲的娃儿额头上打去,打了两、三下的样子我就被劝开了,我看到在我下方一点的枯某1手头拿着大约40公分长的西瓜刀在朝人砍,具体对着谁在砍没看清楚,砍在对方什么地方也没看清楚,大约一分钟的样子枯某1手中的刀就被枯某2和一个马道的娃儿抢了,并将枯某1劝走了,我们就回到彭家山家中了。我看到枯某1手头的刀上有血,估计有人受伤,但当时没看到有受伤的。我没摸过那把刀,不知道刀在哪里去了,打完架刀就没看见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未辨认出本案的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枯以格无视国法,与枯某1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自己没有用西瓜刀砍被害人,只是用拳头和啤酒瓶打过被害人,经查,本案的被害人冯某和证人刘某、王某均证实枯以格、枯某1使用了西瓜刀砍伤被害人,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枯以格就是用西瓜刀砍伤被害人的人,证据之间相互吻合,形成证据链,故被告人枯以格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枯以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慧审 判 员  杨晓彬人民陪审员  徐惠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