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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严余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严余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896号原告: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安仁路58号。法定代表人:欧阳俊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兰,分宜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余伟。原告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严余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余伟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简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兰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