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冀0104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陆志民与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民,张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民初1991号原告:陆志民,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张朝,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陆志民与被告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陆志民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志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陆志民负担。审判长 王 倩审判员 许丽娜审判员 李金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