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104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陆志民与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民,张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民初1991号原告:陆志民,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张朝,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陆志民与被告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陆志民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志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陆志民负担。审判长 王 倩审判员 许丽娜审判员 李金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