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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二审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303刑初375号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罪犯韩其亮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附执行根据: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刑终409号刑事裁定书。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此联交社区矫正机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