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5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萍与郑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郑洪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003号原告:王萍,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被告:郑洪敏,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王萍诉被告郑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5003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