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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5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萍与郑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郑洪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003号原告:王萍,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被告:郑洪敏,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王萍诉被告郑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5003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