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秀华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1,李X2,李X3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262号申请人:李X1,女,1960年6月22日出生。申请人:李X2,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申请人:李X3,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X1、李X2、李X3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10月20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李德顺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东廊下胡同X号,幢号XX,房号XXX(建筑面积:53.28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军陆西移私字第XXX**号)房屋产权由李X1、李X2、李X3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共同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X1、李X2、李X3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高中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