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立广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万乐、时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白色启辰牌小型轿车沿巴林左旗看守所门前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前进花圃门前处时,将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号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撞坏,×××号小型轿车因惯性又将停放在后面的袁某某的×××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撞坏,后×××号小型轿车与韩某某家房屋发生碰撞后停下,该事故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对被告人王某甲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7.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孟某某、袁某某、韩某某达成协议,即赔偿孟某某13500元、袁某某5000元、韩某某1200元。该事故发生后,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马树军、辅警徐某甲、刘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发现交警后试图逃逸,并以拉扯、踢打等方式阻碍执法,期间将辅警徐某甲左肋部踢伤,将前来支援的特警温某某胸部挠伤。经法医鉴定,徐文鹏的左季肋区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温某某的胸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事情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白色启辰牌小型轿车,沿巴林左旗看守所门前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前进花圃门前处时,撞上孟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该被撞×××号小型轿车因惯性又将停放在后面的袁某某的×××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撞坏,后×××号小型轿车撞上韩某某家房屋后停下,该事故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房屋损坏。事故发生后,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马树军、辅警徐某甲、刘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发现交警后试图逃逸,并以辱骂、拉扯、踢打等方式阻碍执法,期间将辅警徐某甲左肋部踢伤,将前来支援的特警温某某胸部挠伤。经法医鉴定,徐某甲的左季肋区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温某某的胸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对被告人王某甲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7.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询,王某甲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D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孟某某、袁某某、韩某某达成协议,即赔偿孟某某13500元、袁某某5000元、韩某某1200元。同时,受伤辅警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巴林左旗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11日15时15分43秒,袁某某报警称,在新一中后边,三车相撞,有人受伤。2016年3月11日15时17分,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110指令,2016年3月11日15时许,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巴林左旗看守所门前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孟某某停放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号小型轿车又与后方袁某某停放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号小型轿车又与韩某某家房屋发生碰撞,致王某甲受伤,房屋损坏,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指挥中心接(处)警调度记录单、巴林左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3月11日15是48分,陈然报警称,新一中后边,三车相撞,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处理事故时,当事人及家属不配合工作,请求特警协助。2016年3月14日9时许,巴林左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陈然报案称,3月11日15时许,交警大队接110指令后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肇事司机王某甲不配合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辱骂、殴打民警。3、巴林左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11日15时17分,我大队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林东看守所附近三辆车发生碰撞,请交警大队给予处理。我大队岗勤中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往事故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及取证得知:2016年3月11日15时许,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巴林左旗看守所门前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孟某某停放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号小型轿车又与后方袁某某停放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号小型轿车又与韩某某家房屋发生碰撞,致王某甲受伤,房屋损坏,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王某甲受伤住院,我大队先期固定外围材料,并将王某甲的血液送检,于2016年3月16日到巴林左旗医院脑外科病房对王某甲进行讯问,王某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4、巴林左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14日9时许,巴林左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巴林左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陈然报案称,3月11日15时许,交警大队接110指令后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肇事司机王某甲不配合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辱骂、殴打出警民警。我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初查,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于2016年3月22日投案。5、报案人陈然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岗勤事故中队的民警。2016年3月11日15时许,我接到指令,在看守所西侧三辆车发生相撞事故,要求事故中队出警,我和徐某乙到达现场的时候,马树军、徐某甲、刘某某三个岗勤中队的民警在现场,有个男的(王某甲)捡起石头正要打马树军,后来被抢过去了,有个女的(称呼王某甲为二哥)抱着他不让警察带他上车,然后我就给指挥中心打电话,让指挥中心联系特警,那个男的就不停地骂我们,并且踹了徐某甲好多脚,把刘某某和徐某乙也都踹了,就是不上车,后来特警来了,我们和特警一起把王某甲带上车的。6、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1日下午2点左右,我妻子给我亲属袁某某打电话,我们一起去看守所南边的花圃买花,我驾驶×××号小型轿车与袁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一起来到花圃,我的车在前面,袁某某的车在后面,停在路边,3点10分左右,我们正在花圃看花,就听见“咣”的一声,声音非常大,我们就从里面出来,看见我们的车被撞跑了,我和袁某某到现场,一看我的车和袁某某的车被一辆白色的轿车给撞了,从撞我们的车上下来一个男的,满身酒气,不让我们报警,那个男的用手机打电话,后来不知谁报了警,交警来到现场后,撞车的男的就开始跑,有两个交警追,另一个交警开车在后面,跑了大约100米左右交警把那个男的追上了,那个男的不配合交警,一边骂一边用脚踢,撕扯交警,不上警车,过了一会儿,特警来了,把那个男的带上警车离开现场。7、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后来有人叫我,我才知道我的房子被撞了。已经赔偿了,一千多元钱,是和我家属商量的。8、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1日下午2点左右,我驾驶×××号小型轿车和我的亲戚孟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准备到看守所对面的花圃买花,14时30分许到的地方,我们把车停在右侧路边,我的车在后面,孟某某的车在前面,我们正在花圃看花,就听见“咣当”一声,我们就从里面出来,看见一辆白色车把我的车和孟某某的车都撞了,从撞我们的车上下来一个男的,脸上有血,走路都晃了,一看就是喝酒了,他不让我们报警,要私了,我们没同意,然后我就报警了,那个男的也打电话,过了一会儿,她妹妹和一个男的来了,也要私了,肇事司机就往南走,过一会儿交警来到现场后,肇事司机就开始往南跑,交警就去追,另一个交警开车在后面,我也跟着,跑了几百米以后就被抓住了,那个男的不配合交警,又骂又撕扯交警,还踢了好几脚交警,肇事司机的妹妹就趴在司机的身上阻止交警带离,后来特警来了才把那个男的带上警车的。9、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3月11日下午3点多钟,我们执勤后在帝苑豪庭路口集合,中队接交警大队指令称,在看守所西侧有三辆轿车相撞。副中队长马树军带领我和刘某某直接去了事故现场,看见三辆车相撞,当时一个女的推着一个男的往西走出100米左右,了解情况后得知被推得那个男的就是肇事司机,那个男的看见我们就开始跑,我就去追,跑了大约100米左右就控制住司机,刘某某、马树军和司机的亲属先后赶到,那个男的浑身酒气,马树军让他配合酒精检测,司机就坐在地上不起来,开始骂我们,我们要强制带离时,司机的妹妹就趴在司机身上抱着,不让带走,司机就撕扯我的上衣,把对讲机和执法记录仪拽下来扔了,还踹我胸部、走侧肋骨和腿,把我左手也挠破了,刘某某也被司机打了。在带离司机过程中,司机妹妹和一个男的就一直阻止我们,撕扯了大约半个小时,马树军联系指挥中心,特警来了后,对方三人还是阻止带离,而且把温某某的手也挠出血了。在医院抽血时,司机还是又骂又踢的。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3月11日下午3点多钟,我们执勤后在帝苑豪庭路口集合,中队接交警大队指令称,在看守所西侧有三辆轿车相撞。副中队长马树军带领我和徐某甲直接去了事故现场,看见三辆车相撞,当时一个女的推着一个男的往西走,了解情况后得知被推得那个男(叫王某甲)的就是肇事司机,那个男的看见我们就开始跑,徐某甲就去追,我就开车去追,跑了大约100米左右徐某甲就把司机控制住,我下车和徐某甲一起控制司机,后来马树军和司机的两个亲属也到了,马树军让他配合酒精检测,司机就坐在地上不起来,开始骂我们,我们要强制带离时,司机的妹妹就趴在司机身上抱着,不让带走,司机用手打我的眼睛,还踹我胸部、腿,还撕扯徐某甲的上衣,把对讲机和执法记录仪也给扔了,还踹徐某甲胸部、左侧肋骨和腿。在带离司机过程中,司机妹妹和一个男的就一直阻止我们,撕扯了大约半个小时,马树军联系指挥中心,这时陈然和徐明浩也来了,等特警来后,对方三人还是阻止带离,而且把温某某的手也挠出血了。在医院抽血时,司机还是又骂又踢的。11、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3月11日下午3点多钟,我们接到指令称,在看守所附近有事故,我和陈然一起去的现场,当时巡逻组已经到达现场,看见肇事司机是一名男子,正在对徐某甲和刘某某进行辱骂,而且还不停地用脚踹徐某甲,当时在现场的还有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一直在阻止我们工作,不配合,后来特警来了,亮明身份后,司机还是不配合,并辱骂,我们将司机强制带离到医院抽血,我和陈然留在现场进行勘察。12、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3月11日15时左右,特警队员祝茗勋、王雪松、高扬扬和我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看守所附近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司机不配合交警工作,命令我们到现场协助。我们到达现场后,发现一男性中年人在一女子身边对着交警大队的民警不停地骂着脏话,身边的人和交警劝也不听,一口一个妈的骂着交警,交警身上全是土和脚印,经了解情况得知,他是酒后驾车撞车逃逸,我们上前劝说,让他配合工作,但他还是骂,据不听劝,当时围观的群众比较多,我们准备带离他去医院进行酒精检测,他就用脚踢踹我们,还继续骂人,我们立即上前,他满身酒气,我控制他的右手臂,王雪松控制左手臂,高扬杨抱住双脚,将该男子带到警车上,在车上也不断骂我们,用脚踹踢,在这个过程中,我的左手背抓破,左胸口抓出血痕。到达医院后,他反抗更加强烈,骂的声音更大,脚也乱踹,医生和护士被吓得不敢上前抽血,后来要求他的家属帮助控制,后来才完成抽血。1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那天下午王某甲给我对象杜某某打电话,说再看守所附近撞车了,我和杜某某开车从索布嘎的家去的,到后看见王某甲的车撞坏了,还有两辆车被撞了,挺多人围着王某甲,人没事,我看见王某甲鼻子和衣服上有血,他说也没事,这时王某甲接个电话就往南走,我也跟着往南走,这时我也接电话,等我接完电话时,看见王某甲在南侧已经被警察抓住了,当时王某甲就骂警察,也不上车,我们劝也不听,我当时也拽着王某甲,后来我就趴在王某甲身上。再后来特警来了,让我起来,几个特警就往警车上抬王某甲,王立光还是又骂又踢的。14、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3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不在现场,我和我媳妇王某乙在家呢,王某甲给我们打电话说,在看守所附近撞车了,我就和王某乙开车去的现场。到现场看见有很多人围着王某甲,我一看王某甲就喝多了,站不住了,王某甲的车前挡风玻璃已经碎了,前面两个气囊都弹出来了,从现场看,王某甲撞了两辆车,其中一辆车在道下呢,我问是否有人受伤?王某甲和对方的司机都说没事,我就说王立光喝酒了,有事和我说就行。后来王某甲接一个电话,边往南走边接电话,被撞的司机就说跟着别跑了,我就和对方说修车的事,正说着呢,有人说王某甲跑了,这时王某甲正往西侧跑呢,和我们一起说事的人散开以后,我才看到交警的车来了,一个交警了解情况,另一个交警去追王某甲,等我们到西侧拐弯处时,王某甲已经被交警控制住了,交警要带王某甲测试酒精含量,王某甲就不配合,撕扯辱骂民警,我们也劝不了,王某乙就趴在王某甲身上,我也拦着交警不让带走王某甲。过一会儿,特警来了,就把王某甲带走并拉到医院抽血检测了。1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巴林左旗看守所门前公路处。同时,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号小型轿车,将孟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号小型轿车撞坏,×××号小型轿车因惯性又将停放在后面的袁某某的×××号小型轿车撞坏,后×××号小型轿车撞上韩某某家房屋的情况。16、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启辰牌×××号小型轿车:整体状况良好,前侧保险杠、前机盖、左右前大灯、左右前侧叶子板、前挡风玻璃有损坏。吉利美日牌×××号小型轿车:整体状况良好,前侧保险杠、前机盖、左右前大灯、左右前侧叶子板、前挡风玻璃有损坏。比亚迪牌×××号小型轿车:整体状况良好,右前保险杠、前机盖有损坏。1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送达回证证实,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王某甲承担全部责任,孟某某、袁某某不承担责任,并依法送达当事人。1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证实,2016年3月11日对王某甲、孟某某、袁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依法扣押,并于2016年3月28日、3月26日分别对上述扣押物品予以返还。19、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实,对王某甲、孟某某、袁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20、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血中酒精检测分析报告证实,王某甲、孟某某、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327.8mg/100ml、0.63mg/100ml、0mg/100ml。21、驾驶证基本信息证实,王某甲、孟某某、袁某某已经取得驾驶资格,准驾车型分别为C1D、C1。2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徐某甲的左季肋区损伤、温某某的胸部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23、人民警察证证实,马树军系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科员,二级警司,编号为044603。24、被告人王某甲在2016年3月16日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11日上午10点多钟,我走着去的都市花园小区庞军家,中午在他家吃的饭,喝了三两多白酒,然后我走着回家的,回家后我开上车去索布嘎村,到事故发生地点时酒劲就上来了,好像是躲其他车辆时撞到道路左侧停着的车上,后来的事情我就想不起来了。被告人王某甲在2016年3月22日的供述证实,我因为打警察来投案自首。2016年3月11日中午喝酒,喝完酒我就去车库开车,到看守所前面我把别人撞了,我鼻子撞出血,我就不知道了,什么也记不起来了。怎么打警察记不起来了。25、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1977年4月14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6、协议书、收据证实,王某甲与韩某某、孟某某、袁某某分别达成协议,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13500元、5000元。27、谅解书证实,2016年3月29日、31日,被告人王某甲分别对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某及温某某身体受到伤害、衣物损失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取得了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后,警察在依法处理事故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以辱骂、撕扯、踢踹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7.8mg/100ml,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罪的罪行,且已经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黄佳磊审判员 边书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昕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