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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从凯与祝新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凯,祝新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张从凯,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孝感市人。住孝南区。被执行人祝新群,男,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张从凯与被执行人祝新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902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从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祝新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