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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蒋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蒋超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920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汤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祎,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超华,男,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佳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