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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沈建新与宋训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新,宋训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沈建新,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委托代理人杨晓婧(特别授权),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训保,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沈建新申请执行宋训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918元,执行费人民币484元。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沈建新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33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