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惠水县德意电器店与陈长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水县德意电器店,陈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1执82号申请执行人惠水县德意电器店,住所地:惠水县和平镇星光村人民北路;营业执照注册号:522731600043157;经营者柳明权,男,1971年7月4日生,住惠水县涟江街道西山社区;被执行人陈长海,男,1971年10月23日生,住惠水县高镇镇。本院在执行惠水县德意电器店申请执行陈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惠民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长海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给付申请人借款8000.00元的义务。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陈长海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被执行人陈长海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惠水县德意电器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昌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德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