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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罗平安诉蔡清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安,蔡清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4960号原告罗平安,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清茂,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平安与被告蔡清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平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平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罗平安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人民陪审员  陶术光人民陪审员  杨 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春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