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瑞琴与田佳燕、郑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琴,田佳燕,郑水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3民初1560号原告:吴瑞琴,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煌(系吴瑞琴之夫),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田佳燕,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水泉,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键东,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吴瑞琴与被告田佳燕、郑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瑞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煌,被告田佳燕、郑水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键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瑞琴的诉讼请求:判令郑水泉、田佳燕归还借款12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5日,田佳燕向其借款12万元,因田佳燕在借条上签字是别名田黑妹,故其要求田佳燕重新出具一份借条。2016年4月29日,田佳燕应其要求重新出具一份借条交其收执。借款后,经多次催讨,田佳燕拒不还款。田佳燕与郑水泉系夫妻关系,郑水泉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田佳燕、郑水泉辩称,1.借款虽然是12万元,但已归还5万元;2.本案借款实际上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现在还款期限还未到,吴瑞琴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吴瑞琴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吴瑞琴身份证一份,欲证明诉讼主体适格;借条一份,欲证明2016年4月29日,田佳燕出具借款12万元的借条交吴瑞琴收执,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田佳燕、郑水泉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借条下面一节被撕掉,被撕掉的部分内容是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且已归还5万元。田佳燕、郑水泉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提供证据:银行汇款凭证一份,欲证明出具借条当天即2016年4月29日,因吴瑞琴的催讨,通过苏建生的账户向吴瑞琴丈夫XX煌转账5万元,该5万元系归还本案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吴瑞琴承认有收到5万元,但这笔款项是归还另一笔5万元的借款。本院依法调取田佳燕、郑水泉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欲证明田佳燕、郑水泉于1986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吴瑞琴,田佳燕、郑水泉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吴瑞琴提供的证据1及本院调取证据经庭审质证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吴瑞琴提供的证据2借条,田佳燕、郑水泉对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借条下面一节被撕掉,被撕掉的部分内容是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予以采信。田佳燕、郑水泉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吴瑞琴对该证据予以否认,认为与本案无关。田佳燕出具借条后即归还5万元也不符合常理,故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根据上述认定及采信的证据,并经审理查明,田佳燕、郑水泉于1986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29日,双方经结算,田佳燕共向吴瑞琴借款12万元,时田佳燕出具借条一份交吴瑞琴收执。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吴瑞琴借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120000元)借款人:田佳燕(签名并按手印)2016、4、29。”尔后,经吴瑞琴多次催讨,田佳燕、郑水泉拒不还款,吴瑞琴遂于2016年5月4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瑞琴与田佳燕间的借贷关系,有田佳燕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应予认定。田佳燕应负归还吴瑞琴借款的义务。田佳燕所负的债务发生在其与郑水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水泉未提供证据证明吴瑞琴与田佳燕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无法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上述债务系田佳燕、郑水泉夫妻共同债务,郑水泉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田佳燕、郑水泉主张田佳燕通过苏建生的账户向吴瑞琴丈夫XX煌转账5万元系归还本案借款,吴瑞琴对此予以否认,田佳燕、郑水泉也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田佳燕向吴瑞琴出具借条后即归还部分借款也不符交易习惯,故其主张不予支持。吴瑞琴主张田佳燕、郑水泉归还借款12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田佳燕、郑水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吴瑞琴借款12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田佳燕、郑水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健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政兰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