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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3649号

徐西玲与尚宪宝、尚庆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玲,尚宪宝,尚庆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649号

原告:徐西玲。

被告:尚宪宝。

被告:尚庆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

负责人:吴中云,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鲁1202财保2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尚庆先所有的鲁S×××××号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杨慧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帅法律附后:《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做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