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6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米磊与马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磊,马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076号原告米磊,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榆林市第一医院。被告马腾飞,男,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原告米磊与被告马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米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磊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米磊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