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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3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蒋娟英与深圳市福田区泰佛舍商行,刘妮娜仲裁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娟英,深圳市福田区泰佛舍商行,刘妮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3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娟英,女,汉族,1990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泰佛舍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L3493558-7。经营者刘妮娜。被执行人刘妮娜,女,汉族,1973年6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紫金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5]123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泰佛舍商行应向申请执行人蒋娟英支付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6180元。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泰佛舍商行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泰佛舍商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妮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经营者刘妮娜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泰佛舍商行的上述债务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依法裁定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除冻结被执行人刘妮娜持有深圳市泰佛舍珠宝有限公司100%股权;扣划被执行人刘妮娜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404.85元(含执行费50元)以及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泰佛舍商行商事登记事项予以限制以外,两被执行人无相关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冻结的股权等以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俊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