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蒋立友、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立友,严明,龙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立友,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严明,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龙枝,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蒋立友与严明、龙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