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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白萍、姚凤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白萍,姚凤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982号原告: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俊贤社区山河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胜浦,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白萍,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姚凤莺,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系彭白萍之妻。原告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白萍、姚凤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元,由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