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白萍、姚凤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白萍,姚凤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982号原告: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俊贤社区山河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胜浦,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白萍,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姚凤莺,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系彭白萍之妻。原告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白萍、姚凤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元,由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