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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3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诸暨人家粗菜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诸暨人家粗菜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494号上诉人: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区马山梅梁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广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子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洁清,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诸暨人家粗菜馆。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835号。经营者:陈永煌,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寒霜,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边洪恩,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诸暨人家粗菜馆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诸暨人家粗菜馆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诸暨人家粗菜馆的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诸暨人家粗菜馆的上诉。本案应收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红琴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代理审判员  丁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阳艳 关注公众号“”